平台管理规定——信息篇(暂行)

更新时间 2020-06-10

奥德悦生活平台管理规定——信息篇(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奥德悦生活平台各方主体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高交易透明度,规范奥德悦生活信息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德悦生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将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将遵守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公示约定。

第三条 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绿色包装的应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信息,支持平台经营者对企业责任、平台责任、公益事业等内容的公示。

第四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公示经营信息,将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首页显著位置,指奥德悦生活经营者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初始页面的经营者名称、经营者标识区域。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在其他位置公示的,将更加符合用户习惯,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第六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设置专门的网页区域或者有效网页链接进行公示的,该区域将标记为“公示事项”,该标记将位于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初始页面方便公众查找的位置。

第七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履行与其主体性质相符合的公示义务。

第八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为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的录入提供必要的接入端口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平台内经营主体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经奥德悦生活平台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平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将对公示内容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公示事项列明主要事由、时间以及期间等内容,并以方便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第十一条 因特殊经营安排导致第三人无法准确识别奥德悦生活经营者的平台经营者身份或者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的,将按照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确定其公示义务。

第十二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完善健全奥德悦生活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并由运营人员负责管理信息公示事务。

奥德悦生活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的内容、频度、公示方式、公示责任以及信息公示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公示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

(三)信息公示管理部门、流程、渠道;

(四)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对奥德悦生活信息公示的监督、引导,结合工作实际和奥德悦生活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信息公示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营业执照信息;

(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三)属于依照奥德悦生活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六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草案,将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后的内容会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规则的修改,参照本条适用。

第十七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保存和公示修改前的版本,并以“旧版本”字样加上修改时间标明,以备核查。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修改,将在公示期间作出简要说明,并提示修改的内容。


第三章 奥德悦生活协议规则的变更与删除注销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前款的处理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

第十九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在专门区域或个人信息基本页面持续公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的方式、程序。

用户删除、注销账号后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处理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以显著方式区分并持续公示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在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区域将明示自营或者他营。


第四章 奥德悦生活知识产权相关公示


第二十一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通知。公示的内容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或相关通知的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声明。

公示的内容将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或相关声明的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将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决定以及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涉及有关平台内经营者的,其基本情况的公示,依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在专门区域公示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将包含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的法定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知识产权疑似侵权通知”字样、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未侵权声明”字样、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公示行为应在文件名称或链接名称中加入“处理结果”字样。

前款规定的文件将保证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五章 奥德悦生活争议解决相关公示


第二十五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制度的,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在专门区域持续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交易双方发布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合法,且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不得利用评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修改、废止争议解决规则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将在专门区域持续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商家发布的评价内容、晒图和回复中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平台规则不允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违反广告法、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的。

涉及政治、淫秽色情、暴力、反政府言论、赌博、毒品等内容的。

辱骂或污言秽语。

泄漏他人信息。

非奥德悦生活平台的其他商品、商家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店铺、商品链接、联系信息等。

图片非本产品、图片为截屏或图片不清晰的。

店铺链接、二维码等广告宣传信息内容的。

未经他人同意,涉及使用他人图片并编辑后发布的;

盗用他人图片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图片并编辑后发布的。

以物质或金钱承诺为条件鼓励、引导消费者进行“好评”的营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五星返现、好评返现、好评免单、好评返红包、好评返优惠券等。

如果消费者存在不合理评价行为,商家可以向奥德悦生活平台发起申诉(路径:商家后台-维权中心),奥德悦生活平台将根据商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奥德悦生活平台平台判定此不合理评价通过时,奥德悦生活平台平台有权屏蔽相应关键词或折叠该评价。

注:因 《新电商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法规中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删除评价,所以平台针对原投诉成立删除的评价处置方式进行变更,将评价改为折叠处理,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友好协商,并及时对该评价进行解释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您的商品和服务。

修改、废止信用评价规则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奥德悦生活的,将提前至少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该信息,直至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停止奥德悦生活经营行为或其经营账号被合法注销。

第二十八条 奥德悦生活平台经营者将妥善保管其平台上公示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相关奥德悦生活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奥德悦生活经营者公示的与其相关存在信息错误的,可以请求其予以更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数据抓取等技术手段不正当获取公示的信息。

非法获取公示的奥德悦生活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篡改他人公示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示的信息。

篡改公示的奥德悦生活信息,或者非法使用奥德悦生活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奥德悦生活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配合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公示虚假的;

(二)信息公示错误,经申请后仍不更正的;

(三)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公示义务的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一并承担。


本规则于2020年06月01日发布,平台公布7日后正式生效。欢迎平台的使用用户和经营主体对于奥德悦生活平台规则提供任何建议,请反馈到orderkj@odcmall.com,感谢您的合作!